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条件,并定期对作业单位进行检查。对未通过检查的作业单位,应停止其开展作业。
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条件,并定期对作业单位进行检查。对未通过检查的作业单位,应停止其开展作业。
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培训档案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培训日期等。应在每年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并记入档案。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时备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调配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