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