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四十一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四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