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三十二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