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八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