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