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