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