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