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