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更新。下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要求将本级民用运力情况报送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向军队有关单位通报本地区的民用运力情况。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获得情况通报的军队有关单位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