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本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