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