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紧急需要,决定对某一行业或者地区的民用运力实施管制时,被实施民用运力管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保证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和保障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