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预征民用运力的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收集和掌握预征民用运力的动态信息。 拥有或者管理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预征民用运力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