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在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