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63条
第65.63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按照本规则附件C《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填写的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
两份本规则第65.61条(b)款要求的课程大纲复印件;
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
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5.11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决定。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对于不予发放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