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67条

第65.67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

训练机构应当制定训练大纲(含训练课程),供相关的训练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使用。

训练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按照本规则第65.49条要求制定或者修订的训练大纲。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合格证或者批准其修改后,训练机构可以按照该大纲进行训练。

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训练机构进行的训练与训练大纲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其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或者对训练作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