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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第一节 校验机构

第十四条 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确保飞行校验顺利实施,并对出具的飞行校验数据和飞行校验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校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飞行校验任务要求的飞行校验人员和校验航空器。校验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设备。 第十六条 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飞行校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满足飞行校验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年度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飞行校验计划。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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