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