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飞行校验管理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