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 第四十七条 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并依据校验机构的书面校验报告,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航空情… 第四十九条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退出使用或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