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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第一节 校验机构

第二十条 校验机构负责校验任务的执行和保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确保飞行校验顺利实施,并对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组由执行校验任务的机上飞行人员和校验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系统。 第二十三条 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对飞行校验所使用的飞行校验系统、测试仪器、仪表及其备件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年度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飞行校验计划。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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