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影响校验对象正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