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周期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