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