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第二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二节 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第二节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飞行校验任务的组织保障和协调,调试地面设备,联系并配合相关单位协调飞行校验所需的空域,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主动配合校验机构共同完成飞行校验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协调各有关单位,明确协调程序和相关要求,共同保障校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第三十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保持地面与机上校验人员间的地空通信畅通,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