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二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二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的发展与建设由民航局组织制定相关规划。 第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系统综合保障服务能力,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负责提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需求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时,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的相关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建设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和验收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的评估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