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三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节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三节 导航 第七十一条 导航的任务是为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使其能够安全、正常飞行。 第七十二条 导航服务包括机场(终端区)导航服务和航路、航线导航服务。 第七十三条 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包括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仪表着陆系统、卫星导航地面设施以及其他导航设施等。 第七十四条 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等级和运行标准、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机场区域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五条 航路、航线导航设施包括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无方向信标台、卫星导航地面设施等。 第七十六条 航路、航线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当地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七条 导航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提供有效导航信号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釆取措施,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按照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减少对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所有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各类型无线电导航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或者验证。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