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11条

第183.11条 委任代表的资格

民航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人中委派委任代表。

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熟悉所委派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熟悉被委派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

由聘用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