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83.4条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83.4条 主管部门 民航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条件审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条件审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第183.3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