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101条

第183.101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