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91条
第183.91条 监督管理
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行政机关终止受理其申请;已经取得相关委任文书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未按照本规定正确履行所委派的职责,或者超出民航行政机关的委派权限范围行使职责,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暂停或者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在履行所委派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暂停或者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民航行政机关决定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应当收回委任代表文书或者委任单位代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