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61条

第183.61条 记录和报告

每个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确保在授权期间保管以下记录:

其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为支持型号设计批准项目而颁发的适航证件和批准,保存以下记录:

为了获得适航证件或者批准根据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提交的申请和资料;

(ii)记录委任工作组成员出具的技术检查意见或者符合性确认的资料和记录。

委任工作组成员已经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产品、组件、零部件或者机载设备的清单。

委任工作组中行使授权职责的每位成员的姓名、职责、资格和签名式样。

委任工作组批准或者接受的每份手册的副本,包括所有历史更改。

委任工作组成员的培训记录。

委任单位代表的程序手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记录。

第183.53条要求的程序手册,包括所有更改。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将以下内容保管至少5年:

每次定期审核和所有纠正措施的记录;

与委任工作组成员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适航证件或者批准有关的使用困难报告的记录。

对于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不是为支持型号设计批准项目而颁发的适航证件和批准,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将以下内容保管至少2年:

为了获得适航证件或者批准根据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提交的申请和资料;

记录委任工作组成员出具的技术检查意见或者符合性确认的资料和记录。

对于本条要求保管的所有记录,委任单位代表应当:

确保这些记录和资料可供民航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进行检查;

在放弃或者终止授权时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所有记录和资料。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编制和提交民航行政机关要求的报告,以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对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