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四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四节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四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十三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实行通行管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应当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十四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第五十五条 申办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六条 对因工作需要一次性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凭驻场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信,经发证机构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一次性通行证。 第五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应当办理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制作技术标准。 第五十九条 发证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办证申请进行审核,严格控制证件发放范围和数量,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六十条 发证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持证人背景调查资料,确保持证人员持续符合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的发证机构和管理规定,应当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