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