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四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十四节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航空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威胁增加时的航空安保措施,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