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3.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4. 第十四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十四节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航空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威胁增加时的航空安保措施,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