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九节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九节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七条 下列设施和部位应划定为要害部位,并实施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导航设施; 机场供油设施; 机场主备用电源; 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和部位。 第九节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