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八节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节 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二条 航空器在地面的安保应当明确划分责任,并分别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八十三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监护。 第八十四条 航空器监护人员接收和移交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十五条 航空器停放区域应当有充足的照明,确保守护人员及巡逻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非法接触。 第八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机场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搜查: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