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

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制定安保培训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