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加强机场安保工作的检查,发现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民航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内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