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接到航空器受到炸弹威胁或劫机威胁的消息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关于威胁的情况、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采取的措施;
引导航空器在隔离停放区停放;
按照安保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相应航空安保措施。
立即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关于威胁的情况、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采取的措施;
引导航空器在隔离停放区停放;
按照安保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相应航空安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