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