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缴付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