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民航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民航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