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民航行政许可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