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民航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举报,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