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航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