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航行业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
民航局是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所辖地区的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民航局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作为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民航行业统计工作;民航局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能确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调查对象)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统计局和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