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统一负责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的拟定、报批和报备。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统计职责分工原则,调查内容避免与其他统计调查重复、交叉,调查制度应明确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表式以及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